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?
企业难免遇到工伤的问题
而很多工伤发生的原因
是劳动者自身过错所导致
那么问题来了
如果劳动者受伤是违章操作
等自己的原因所导致
还能算工伤吗?
案例回顾
魏某是某厂的员工,该厂未与魏某签订劳动合同,也未为魏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。2017年12月9日15时30分,魏某在该厂车间内操作折弯机时,被折弯机压伤右手食指。
出院后,经该医院诊断为右食指远指间关节以远不全离断伤。2018年4月9日,魏某就其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。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,最终向魏某、该厂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。
该厂不服,诉至原审法院,请求: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[2018]047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,重新认定魏某不属于工伤,由市人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庭审中,该厂陈述关于机器的操作规则没有书面规定,只是按照培训的要求操作机器,并称魏某违反操作规程,不按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则,存在过错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法院认为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工伤责任属无过错责任。在工伤认定中,除法定的情形外,不考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过错。
本案中,根据市人社局查明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可知,魏某的受伤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,故法院对该厂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。
魏某于2017年12月9日15时30分在该厂车间内操作折弯机时,被折弯机压伤右手食指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款: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”的规定,应予认定为工伤,市人社局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并无不妥,法院予以维持。
法律依据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第十四条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(四)患职业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六条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(一)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;
(二)醉酒导致伤亡的;
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部分图片来源网络
编辑:工妹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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